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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城市環境因為一些不良建築的充斥而變得雜亂無章,那麼不管是規劃審批管理部門、開發者或設計者誰的責任,他們之間曾經有著什麼樣的合作或交易,最終被愚弄的實際上是建築的最終使用者——城市的居民。
不良建築產生的原因很多,其中一個普遍存在又非常無奈的原因是,建築的完成者不是它最初的方案創造者。常常聽到某某大師設計的某某建築,但是裡面有故事。很多建築方 案自產生之日起,就面臨著被『轉手再設計』的命運。從無到有的設計者走了,留下一些概念化的圖紙模型,甲方手捧著這一堆創意,忙著尋找新的設計者,一相情願地以為自己了解原設計的精華,或者只滿意於可以打著名師的大旗而花上最少的價錢,找些便宜的設計師來完成它,如此這般之後,最初的『大師創意』基本已蕩然無存,百年大計的建築只是成了某些人賺錢的工具而已。
不僅如此,新的設計者面臨的也是一腦門子官司,因為已經沒有機會按照自己對用地的理解去重新設計,而是絞盡腦汁琢磨別人的意圖,卷入『想又想不明白、改又改不了』的漩渦中,痛苦不堪,而最終實現的只能是:外殼是人家的、骨子裡是自己的、外殼與骨子裡形成難以匹配的東西。而這恰恰是所有有頭腦的建築師都認為是大忌的事情——形式與內容(功能)脫節。
事實上,這種現象是所有建築師不希望經歷的,而它的確存在,還很普遍,下面這個『誰被坑了』的故事,很有些代表性,記者對各設計方進行了采訪。
背景:某重要項目,經過國際招投標之後,一等獎空缺,實際上留下了甲方隨意選擇中標單位的條件,與眾多著名專家評委評出的結果無關,甲方選定了國外某家並未入圍的設計公司(代稱A公司)依據自己的方案進行深化設計,由國內一家知名設計院(代稱B院)進行配合設計工作,商務談判同時進行。在三方共同工作了多個月並達成較為充分的口頭協議之後,在甲方的開工典禮延期之時,A公司和B院收到甲方的通知,設計方案由另外一家公司(代稱C公司)和另一家國內設計院配合(代稱D院)繼續進行。目前,據了解,C公司和D院在原方案的基礎上完成了初步設計階段的工作,而甲方曾經承諾的對A公司和B院的方案深入設計補償至今未兌現。
A公司:凝聚我們心血的方案由其他設計單位繼續,這的確是一件較難接受的事情
雖然深入設計階段,甲方沒有和我們簽署任何協議,但雙方一直在共同推動商務談判的進行。趕工期是事實,於是我們實際上是在沒有任何自我保護的條件下幫助甲方深入工作,期望最終在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條件下簽署設計合同。
得知被其他公司代替之後,甲方依然打著我們的旗號進行宣傳,而對於我們,在對最終的建築沒有把握的情況下,無法接受這一事實,因為不知未來的實施建築背離我們的設計將會有多遠。諮詢之後我們曾經打算運用法律手段,因為方案的署名權在我們手中,但迫於各方面壓力,以及對目前建築招投標現狀大都如此的判斷,我們選擇放棄,目前正在進行的是深入設計階段設計費用的追討工作。
B院:按照規定,國外設計公司在境內做工程,必須有境內設計單位配合
在配合A公司工作的同時,甲方的種種做法已經證明他們不會太守信用。為了給A公司施加壓力,甲方找到同樣知名的一家國外公司重新做方案,也要求我們配合圖紙的翻譯、包裝和深入工作。這家國際知名的公司非常認真地工作了一段時間之後,甲方要求我們出具這家公司方案不符合國內規范的證明,而經過計算,這家公司的方案並未出現甲方所說的問題,而最終這家公司漸漸退出。
在經過大量工作之後,在接到開工典禮邀請函時,我們與A公司一起也被迫退出。據了解,另外一家境外設計公司和另外一家國內設計院以較低價格取代了我們。而我們的報價已經在多次商討的過程中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的相應規定之上大打折扣了。目前,我們將深入設計工作階段的費用清單已交與甲方,可至今未有回話,而據了解,一直與我們保持熱線聯系的甲方中的工作人員紛紛辭職,聯系不上。至於要不要利用法律手段討個說法,我們考慮,沒有時間、沒有精力,還有這也是許多設計單位受到如此待遇之後通常的想法。
D院:在同樣的競爭環境下,我們有贏的時候,也有輸的時候
在非專業的甲方的操控下,設計單位使出各種公關手段拿工程,壓低價格競爭是我們也並不贊成的方式,並且國家對於設計收費標准有明文規定,我們是在適當的幅度內降低價格的。甲方找到了我們,我們也具備相應的資格,我們介入之前,對甲方與其他設計公司的接觸情況並不完全了解,如果說我們接下工程的原因完全因為價格低,也不全面,因為我們的設計能力並不低。
這種從方案到施工圖幾經輾轉的現象的確普遍存在,甲乙雙方的信任度因此而降低,設計單位之間也無奈地打個頭破血流。方案一定要掛所謂『大師』的名,實現方案的又不一定是什麼水准,這樣的結果使實施的建築品質沒有保證,即便實施者的實力不弱,也由於不是自己的創意而浪費許多揣測和修改的精力。這是設計界明知不合常理而又為了生存而委屈接受的事實。
據相關政策部門解釋,的確存在很多甲方利用招投標法的空隙采取不公正手段進行建築招標的現象,目前,有關部門同各方面專家一起正在著手研討工程設計招投標規定的相關細則,到時,招投標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將有效地被制止。
對於大多數人來講,看到的將是建造的結果,種種不公平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也只能由各設計單位去自行消化,然後帶著重新准備的極大熱情聽從著下一個甲方的召喚。當嶄新的建築矗立在我們面前時,人們看到的是這個將持續很久的建造結果,而它往往不及最初曾經可能達到的那樣精彩,因為沒有人用完全的熱情花費在它的設計過程中,大家已在不平等基礎上的價格和名譽之爭中喪失了熱情。身邊的建築如果都是如此命運,那麼好建築的產生幾乎是不可能的,最終被坑的實際上是不良建築依附的城市,是使用建築的人們。(趙曉笠)
建築招投標裡的不公正現象
一位多次經歷建築招投標風風雨雨的建築師這樣說,關鍵是搞清甲方在開始建築方案招投標時關心的是什麼事兒,是要一個很好的設計公司實施一個很好的設計方案呢,還是用各種技巧得到一個很好的設計方案而由一個廉價的設計單位來實施?這一點目前許多甲方並不是事先明確,而兩種做法之下形成的建築在品質上有天壤之別。很多甲方在制定標書時,對設計方就不是很公平,更談不上對設計工作的尊重。
比如,在招投標同時就讓各設計單位報價,甚至承諾讓利,誰報的價低,誰的分值高,這實際上是違反了建設部有關反對價格性的招投標的規定。有時甚至又把設計合同捆綁在招標條件裡,如果不答應合同裡的條款的話,就是所謂的非響應投標,投標時分值當然大受影響。
為什麼要捆綁呢?裡面有文章,比方說,按規定,簽訂合同時甲方要付20%的定金,初步設計完成再付30%,施工圖完成時結清設計費,或留5%做施工配合,而捆綁招投標條件的合同一般會把上述費用的付給時間壓後,甚至將定金壓到極低,或者把施工配合的費用提到很高,而最終設計方能收回多少設計費還是個不定數。而明知上述種種做法不符合招投標法規定,但迫於生存需要,設計單位只能硬著頭皮往坑裡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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