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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宅和新建普通內銷商品住宅出售時應當設立物業維修基金。
新建高標准內銷商品住宅和外銷商品住宅出售時,可以設立物業維修基金。
物業維修基金設立的具體標准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目前是按市物價局、市房地局聯合規定:內銷商品住宅出售人應一次性按多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高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房屋修繕基金,購房人首期應按多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高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房屋修繕基金.開發單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也應同時繳納上述兩項費用。成本價即當時房改年度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如1996年度的成本價為1198元。住宅出售單位應當將物業維修基金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存入金融機構,設立專門帳戶,按照不低於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取利息。
住宅出售單位不按上款規定,由市或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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