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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天津市物價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規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從3月1日起,本市住房交易手續費將按新標准執行。
住房交易手續費包括住房轉讓手續費和住房租賃手續費。在辦理住房交易手續過程中,除住房轉讓手續費和住房租賃手續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住房交易手續費按以下標准計收:一、住房轉讓手續費。按住房建築面積收取。收費標准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經濟適用住房減半計收,由轉讓方承擔;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二、住房租賃手續費。按套收取,收費標准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擔。
《通知》要求,住房交易手續費應由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准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收取。尚未建立房地產交易中心時,暫由現行辦理住房交易手續的單位提供服務並按規定標准收取住房交易手續費。
我市現行辦理住房交易手續時,收取房屋置換手續費、買方交易鑒證手續費、賣方交易鑒證手續費、私房租賃鑒證手續費、涉外房屋租賃鑒證費的規定停止執行。
《通知》還要求,有關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服務;在住房交易場所明碼標價,公布收費依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在收取住房交易手續費時,必須開具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監制的《天津市服務行業專用發票》;合理支配所收資金,住房交易手續費財務管理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另行制定;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平調、扣繳、截留住房交易手續所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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