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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政策,我市個人出售住房已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於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
一、個人出售現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繳納。我市地稅征管三分局在市房地產交易市場內設立專櫃,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將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
二、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佔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
三、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資金,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徐軍王 廷鍾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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