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上午向社會公布,其主旨怎樣?
令市民關注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從今天上午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了解,該《條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七條,基本反映了物業管理的方方面面,特別強調了物業企業應『寓管理於服務』的原則,對業主權益、物業管理服務、各部門職責分工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其主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業主權益至上
如何充分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是促進物業管理良性發展的重要問題。在《條例(草案)》中沒有采用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取而代之的是業主會制度。基本思路是物業所有權人實施自我管理,大體分四個層次:一是業主,是指擁有物業所有權的購房人和房屋產權人,是實施物業管理的主人。二是業主會,是全體業主集體行使權力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權力機構,確定物業管理企業,決定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並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實施監督。三是業主代表會,它是業主會的特殊組織形式,是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在100人以上的,不成立業主會,由業主推選代表組成業主代表會,行使業主的職權。四是業主委員會,它是業主會(或業主代表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性的工作。此外,為了使管委會與居委會的工作協調,形成合力,《條例(草案)》規定了業主會會議可以邀請居民委員會代表列席。
明確物業管理服務
《條例(草案)》對物業管理公共服務、特約服務、委托服務做了明確的劃分,並明確規定了物業管理公共服務內容和具體標准。對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服務提出明確要求,並設定了不履行職責、管修不善,造成物業環境惡化的法律責任,便於廣大業主的監督。為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服務內容、服務標准不明確,收費標准不公開』等問題,《條例(草案)》規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考慮到大多數群眾收入和消費水平較低,《條例(草案)》著眼於從中低收入居民群眾出發,規定在政府指導價格范圍內確定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務費標准。為強化物業管理中的合同意識,《條例(草案)》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內容做出明確規定,有利於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通過簽訂合同建立平等的民事關系。
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由於物業管理是在群眾購房後介入的,因物業管理企業接管驗收不嚴,各種承諾不兌現,配套不到位,房屋質量的保修責任界定不清等開發企業遺留問題,造成物業管理先天不足。《條例(草案)》規定,規劃、設計新建物業時,應當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物業管理服務的各項設施,把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落到實處。《條例(草案)》強調,新建物業銷售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前期管理,並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開發建設單位在售房時,不得向購房人承諾超出《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范圍和內容,物業管理企業與買房人必須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物業管理企業有償服務
《條例(草案)》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義務的同時,也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享有的權利。為解決物業管理企業收費標准和收費率低造成企業虧損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業主有義務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的義務,同時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交納;購房後空置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由業主交納。《條例(草案)》還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開發項目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三至四的比例無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
此外,為了明確物業管理企業的保安職責,《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對業主、使用人的人身安全不承擔保險責任。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約定業主財產的保管事項。物業管理企業有義務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治安秩序,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各類災害事故,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並協助做好調查和救護工作。
明確專業部門責任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部門應當服務到戶。對交叉管理的內容做了明確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如對道路維修養護,以物業管理區域為界,區域內道路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區域外道路由市政道路部門負責;對小區園林綠化維修養護責任劃分規定,物業管理區域的綠地、樹木等綠化設施養護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等。此外,《條例(草案)》還明確了物業管理推行社會化、市場化和專業化的物業管理制度。(呂 新)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