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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利益,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一年期以上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政策,借貸期內凡遇國家利率調整,借款銀行應於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減檔執行新的利率標准。例如,1998年執行新的利率標准,按當時的標准減擋後應為7.65%,由於12月7日利率調整,所以從1999年1月1日起應調整按7.20%計收利息;99年6月10日,國家對利率又進行了調整,因此,從2000年1月1日起應調整按5.94%計收利息。自1996年5月1日以來,國家已是連續7次下調利率,如果今後利率上調,借款銀行也同樣是從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標准計收利息。
作為消費者特別是借款人,應該澄清的一個錯誤認識就是不要認為在利率調整的當月,借款銀行即按新的利率標准計收利息。但是,據了解,目前一部分辦理購房貸款的商業銀行的基層機構,在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時,利率未按一年一定執行操作的問題比較突出,在當前利率下調的情況下存在多收貸款人利息的問題,而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商業銀行認識上有偏差。不少開辦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普遍認為,借款合同一經簽訂,確定的利率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就應固定不變纔對,硬性規定一年期以上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沒有顧及到經營者的經濟利益,有失公允。有關人士分析認為商業銀行這種認識上的偏差,主要是緣於近年來國家在連續下調利率。
二是低收益導致商業銀行缺乏積極性。目前,商業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其資金大多來源於定期儲蓄存款,資金的歷史成本較高,業務收益率本來就不高,在利率連續下調的情況下,加之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又是減擋執行,致使商業銀行獲利甚微,因而承辦此項業務在思想上缺乏一定的積極性。
三是調整手續煩瑣,承辦銀行嫌麻煩。按照有關規定,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一旦調整,借款銀行必須先對每筆貸款重新核定利率,測算每月還本利息的金額,再逐個通知到借款人,並且要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具體操作手續煩瑣,工作量大。另外,如果是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則又牽扯到當地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而管理中心由於對利率政策可能並不十分掌握,甚至可能從部門利益出發,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這些客觀上的因素,造成承辦銀行落實購房貸款得率一年一定政策規定上產生怕麻煩的畏難情緒。
四是外部監督乏力。主要是基層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經辦的此項業務監督不及時、不全面。同時,借款人因缺少必要的金融專業知識,對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的規定不了解,也就談不上用金融規章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了。
作為承辦此項業務的商業銀行要增強自律意識,依法經營。同時,借款人對有關政策規定也要做到心中有數,自覺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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