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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京市共有1.9萬戶居民住在按照標准租金出租的私有房屋內。由於標准租私房的租金與市場房租價格差距較大,影響了產權人的財產收益及產權人與承租人的關系。這些房屋的產權人或無力修房,或拒絕修房,造成房屋破損嚴重,嚴重危及承租人住用安全。解決標准租私房問題,成為一個關系到私房產權人和承租人切身利益,關系到城市建設和危舊房改造,關系到首都穩定的重要而緊迫的問題。為盡快解決這一問題,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了以下意見。
關於解決本市按照標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問題的若乾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范圍
標准租私房是指文化大革命初期由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接管,文化大革命後落實私房政策帶戶發還產權,並執行本市規定租金標准的城鎮私有出租房屋。標准租私房承租人是指與標准租私房產權人訂有私房租賃契約;或是沒有訂立私房租賃契約,但長期居住標准租私房,並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單位或個人。本意見適用於標准租私房的產權人和承租人。
二、標准出租私房承租人安置方式
(一)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他處另有已購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應當無條件搬出;住房未達到規定的職工住房面積標准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房改政策發放住房補貼。
(二)鼓勵承租人與產權人協商,由承租人購買現住房產權,政府給予政策支持。
(三)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他處沒有住房,其所在單位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其單位應當按照房改政策發放住房補貼或安置住房,並負責將承租人搬出。
(四)單位租用標准租私房安排個人住用,由單位支付租金的,應當放開租金,由單位與產權人協商確定租金標准,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協商不成的,單位應當負責將承租人搬出。
(五)單位租標准租私房安排個人住用,由個人支付租金的,由單位按照房改政策優先為其發放住房補貼或安置住房,負責將承租人搬出。單位不能按上述辦法解決的,承租人可暫不搬出,但應當按照本意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提租並修改租賃合同,承租人所在單位應當發放提租補貼。
(六)承租人家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條件的,承租人可按《北京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京政辦發[2001]62號文件轉發)申請廉租住房。
(七)已確定結合房改實施危舊房改造的地區,在實施危舊房改造時一並解決。
三、解決標准租私房問題的有關政策
(一)承租人及其配偶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京發[1999]21號文件印發)的規定發放了住房補貼或提供了安置住房的,必須搬出。
承租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落實住房補貼或安置住房有困難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負責解決。
承租人及其配偶沒有單位的,可由其共居人所在單位發放住房補貼或安置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已退休的,由其原所在單位負責。承租人及其配偶、共居人均無單位的,由其所在地區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二)承租人未搬出之前或屬可暫不搬出的、產權人可以按規定提高租金。2002年3月起,月租金可提高至每使用平方米10元;2003年3月,月租金可提高至每使用平方米20元;2003年12月起放開租金。
承租人不能搬出的,除因其個人原因外,單位應按新增租金的80%發給提租補貼。
(三)承租人購、租住房,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2、購買住房,包括產權人同意承租人購買現住房的,可按照房改政策免征契稅、免交房屋買賣手續費。承租人按殘值購買現住房的,產權人免繳個人所得稅。
3、承租人購買或租賃住房可按規定支取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應優先辦理。
(四)特殊情況的處理意見
1、單位租用標准租私房,產權人同意繼續租用的,由雙方自行議定租金、租賃期限和其他有關事項,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產權人不同意繼續租用的,單位應無條件遷出。
2、承租人與產權人原訂有房屋租賃合同,但承租人已故,其共居人未與產權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由共居人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承租人。
四、承租人搬出後,產權人應負責拆除標准租私房院內的違章建築,否則由其所在地區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拆除,拆除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五、已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或承租人所在單位墊款對標准租私房進行翻挑大修的,考慮到租金收入較低等因素,不再與產權人結算。
六、解決標准租私房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本意見2001年年底前先在東城區東華門街道南池子地區組織試點,總結經驗後再全面實施。標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工作應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
(二)市國土房管局是該項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各區、縣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標准租私有房屋情況進行一次普查,依據本意見制定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組織實施;要建立領導責任制,按照工作方案制定落實計劃。財政、物價、稅務、建設、民政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三)承租人及其配偶、共居人所在單位要切實承租解決所屬職工租住標准租私問題的責任。
2001年10月31日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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