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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房屋有關契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近期,在契稅的征收管理過程中,陸續反映出一些問題,現將有關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01]1511號)(以下簡稱《通知》)中的有關政策。
(一)關於《通知》的執行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規定,因此,單位和個人購買房屋,應當按照簽訂房屋購買合同(包括預售合同)時的簽約日期並按照契稅規定計算應納稅款。
鑒於《通知》的發文日期是2001年9月10日,因此,凡是在此日期之前簽訂購買房屋合同(包括預售合同)的,仍按照原有政策執行;在此日期之後簽訂購買房屋合同(包括預售合同)的,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關於商業用房、寫字樓、別墅和渡假村與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
商業用房、寫字樓、別墅和渡假村與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等證明資料中標明的房屋用途確定。存量房按照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房屋性質確定。
(三)關於《通知》中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減半征收契稅的范圍
根據國家規定,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減半征收契稅的范圍僅限於個人,不包括單位。
二、關於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佔用後,被拆遷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適用的契稅政策。
根據《北京市契稅管理規定》,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佔用後,被拆遷人獲得貨幣補償並且重新購買土地、房屋權屬的,其購買價格沒有超過貨幣補償額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的部分,按照現行政策執行。被拆遷人獲得實物補償的,視同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應向稅務部門提供房屋拆遷貨幣(實物)補償協議原件、新購住房合同、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經稅務部門審核確認後予以辦理有關納(免)稅手續。
三、關於個人購買自住平房適用的契稅政策
個人購買自住平房的,以一次購買的平房建築面積之和為一套,12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減半征收契稅;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全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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