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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管理的基本概念
從廣義上來說,物業與房地產是同一個概念,指建築物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但從物業管理的角度來說,物業指正在使用中的或可以投入使用的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的設備、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按照所有權的性質,物業可以分為公共物業(政府辦公樓、公立學校、醫院等)和非公共物業(企業、機構和個人的生產、辦公、居住等物業);按佔有形式,可以分為自用物業和出租物業;按使用性質可以分為商用物業、居住物業、工業物業、特殊用途物業。從存在的形式來看,物業可以是一個建築群(如住宅小區)、一棟單體建築(如住宅樓)或一個單元(如住宅單位),某宗物業的范圍通常用產權的形式來界定。
所謂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委托,以商業經營的手段管理物業,為業主和承租人提供高效、優質和經濟的服務,使物業發揮最大的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
(二)、物業管理的基本原則
權力界定原則
業主至上原則
統一管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
專業化服務原則
權責明確原則
超前管理原則
公平競爭原則
(三)、物業管理的目標
對物業實行企業化、經營化管理,就是為了克服舊體制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實現物業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具體來說,是為了實現下述目標:
創造安全、舒適、和諧的居住環境;
發揮物業最大的使用價值;
使物業盡可能保值、增值。
(四)、物業管理涉及的組織
1.業主大會
業主是指物業內房屋和相關設施的所有權人。業主大會則是由物業內的業主所組成的。
按照有關規定,業主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方能進行。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不滿18周歲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業主大會的職權包括:
選舉、罷免管委會的組成人員。
監督管委會的工作。
聽取和審查管委會的工作報告。
決定物業內關於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修改業主公約。
改變和撤銷管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批准管委會章程。
2.管委會
管委會是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簡稱,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物業內的業主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內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3.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及房地產產權人的委托,承擔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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