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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城居民和社會各界期盼已久的《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日前已由浙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2年2月1日起正式頒布和施行。
此條例與以前執行的暫行辦法相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鮮明特點:一是擴大了適用范圍,物業范圍從單一的住宅區擴大到了所有兩個以上產權人的新建物業,地域范圍從杭州市區擴大到整個杭州地區。二是進一步明確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企業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減少了法律盲區。如明確了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來源,同時規定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也拒不召開業主代表大會的,區物業管理部門可以幫助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進行改選;業主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申請禁止該業主轉讓、出租或抵押物業等等。三是對物業維修的經費來源作了進一步的規定。除了符合條件可以動用物業維修基金外,規定物業管理商業用房收益、停車泊位收益、廣告收益等必須專項用於物業維修,專款專用,定期公布,不得挪作它用。四是對交付使用、前期物業管理等重要概念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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