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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月前我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簽訂正式合同,但我與開發商在正式簽約時對合同條款難達成一致,於是我要求退房,但開發商說定金不能退,我能拿回這筆定金嗎?
解答:根據《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一方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向對方給付定金的,在給付方履行義務後,定金應當抵做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房屋購銷過程中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銷售契約,則購房者交納的認購定金可以抵做房款或收回;如一方在履行合同中違約,則依法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之定金罰則。
當購房者與開發商最終未能簽署商品房購銷合同時,應按不同情況處理定金。
一、定金不能返還的情況:如購房者未能按認購書規定的特定期限、地點去簽約或者購房者在正式簽約時更改認購書中已確認的如價格、面積、戶型等主要條款導致簽約不能,則被視為違約,其所交納之定金將不予返還。
二、定金應該返還的情況:1.如果開發商在認購意向書規定期限內將購房者已認購房屋轉售其他第三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的,應雙倍返還購房者定金。2.如果開發商未取得有關商品房銷售之合法證件或者由於開發商自身原因造成雙方不能簽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無效的,開發商應返還購房者之定金並承擔購房者的損失。3.如果雙方僅僅因正式合同、有關補充協議之內容無法達成一致,而與認購意向書內容無關,致使簽約不能的,則雙方不存在違約行為,開發商應將定金全額返還購房者。4.如果認購意向書關於價格、面積和戶型等主要條款未做約定或者約定不清,而雙方如果對此內容無法達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簽署的,開發商應返還購房者定金。(眾一律師事務所范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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