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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體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在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買賣、租賃和拆遷等方面發生的糾紛,都可以申請仲裁。但是,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審理辦結的房地產糾紛;
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析產、贈與的房地產糾紛;
3、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地產糾紛;
4、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行政爭議;
5、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
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分房的房屋糾紛;
7、駐軍內部的房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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