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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天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獲悉,列入本市行政區域拆遷范圍內的公有住宅平房、簡易樓房、筒子樓(含合居住房,包括合居成套樓房),除具有歷史意義的住房、違章建築、以及其他按規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以出售。承租人購買公有住宅平房、簡易樓、筒子樓實行房改成本價。
《北京市職工購買拆遷范圍內公有住宅平房、簡易樓房、筒子樓管理辦法》現已出臺
。《辦法》規定,凡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與公有住房產權單位訂立正式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在區、縣國土房管局發布拆遷公告後,均可向現住房產權單位申請購買住房;市、區(縣)人民政府所有、並指定有關單位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簡易樓房、筒子樓均須按本辦法向職工出售,房屋承租人購買住房後作為被拆遷人(房屋所有權人);機關、在京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含社會團體組織)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簡易樓房、筒子樓可以按本辦法向職工出售,也可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通過協議收購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權或者異地安置房屋承租人。
城近郊區(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簡易樓、筒子樓的房改成本價,按北京市公布的當年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成本價執行。遠郊區、縣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簡易樓、筒子樓的房改成本價由各區、縣政府自行測定。
按成本價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簡易樓房和筒子樓的計價公式為:實際房價=[(成本價-標准價高限×年工齡折扣率×夫婦雙方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1+調節系數之和)×(本套房屋建築面積+陽臺面積×系數×分攤系數)+裝修設備價]×(1-已竣工年限×2%)。按計價公式計算後,平房、簡易樓、筒子樓每建築平方米實際售價不得低於135元;合居成套公有住宅樓房每建築平方米實際售價不得低於222元。
另外,《辦法》特別強調,本市房改危改區內的公有住房,不按照本辦法執行,而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和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00]19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有關人士介紹,新辦法的出臺將使住在拆遷范圍內承租公有住宅平房、簡易樓、筒子樓的職工從房屋使用人成為所有人,取得更大的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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