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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復同意,國土資源部擬定的《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近日出臺。這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的第一個關於土地開發問題的規范性文件。
《辦法》明確了審查范圍,確立了審查原則和依據,規定了審查內容和程序。《辦法》規定,在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均需報國務院批准。國土資源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審查職能時,將以是否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是否符合規劃、是否保證可持續利用等為原則,以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有關經濟政策以及土地利用規劃為依據。
按照《辦法》,國土資源部將在綜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采用會審的辦法,對土地開發用地提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議。建議批准的,報國務院審批;建議不予批准的,
由國土資源部直接將土地開始用地請示退回所屬省級政府,並報國務院備案。
《辦法》還強調,土地開發必須依法進行,凡未經批准先行開發的,必須依法查處;凡經審查批准的,只要不違反保密規定,都將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報刊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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