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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費機可以按年交納,也可以按月交納。市小區辦明文規定:物業管理公司不得一次性預先收多年的物業管理費。在《關於禁止一次性收取多年物業管理費的通知》(京小區辦字[1998]第011號)中有如下規定:
一、物業管理部門在收取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費時,應嚴格執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京價(房)字[1997]第196號),按月或按年計收,不得一次性預收多年的物業管理費。
二、對於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特約服務,其收費標准應由物業管理單位與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產權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協商,報市物價局和所在地物價部門備案,並在經營場所和收費地點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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