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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1年12月下旬起,我國已正式開始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並將此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今後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生效。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這是日前人事部與建設部在共同發布《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的。配合《暫行規定》的實施,人事部和建設部還同時發布了《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兩部同時發布的《實施辦法》明確,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從2002年度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三季度。首次於2002年10月份舉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房地產經紀概論》和《房地產經紀實務》4個科目。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
建設部有關人士今天說,發布《暫行規定》和《實施辦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和發展房地產市場,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兩部共同發布的《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條文所稱的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並規定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謝然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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