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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裡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房鑰匙攥在別人手裡不給我。想了很多辦法,找了很多人,可誰也幫不了我的忙。
房子是去年買的,今年開發商通知我可以入住了,還給了我一份通知書,說我光榮地成為了小區的業主,並通知我到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去辦入住手續。
物業公司的人拿出一大堆物業管理協議擺在我面前讓我簽字。他們說,只有我簽了這些協議,並按規定交完了有關費用之後,纔能把房鑰匙給我。
我把購房合同拿出來對他們說,我們的行為應該都以合同為准,按合同辦事也就是依法辦事。況且這份合同是有關部門制定的格式合同,我和開發商都在這上面簽了字。
我說,合同上寫得很明白,開發商要按期交房,並沒有約定說交房之前買房人要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按照合同,我應該在拿到了房子之後,也就是拿到了房鑰匙之後,再接受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管理。
給我辦入住手續的人說,他們這樣做是按規定辦事。我請他把規定拿出來。他找了半天拿出一大堆物業管理的有關文件。我說,這不能說明問題。
因為現在辦的是入住,而不是物業管理的手續。
那人又說,他們理解合同中辦理入住手續的意思,就包含了辦理物業手續。我說,這個合同的解釋權不在你,也不在我,不能你怎樣理解,我就按你的意思辦。
我和物業公司的人為了先簽物業協議再給房鑰匙,還是先給房鑰匙再簽物業合同爭執起來。物業的人說,因為很多人一旦拿到了房鑰匙,就不跟物業公司簽合同了。那樣的話物業公司很難辦。我說,如果購房合同得不到遵守,我怎麼敢相信和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會得到遵守?如果物業公司給我留下一個不遵守合同的印象,我又怎麼可能跟你簽合同?簽了合同又有什麼用?
物業公司的人不聽我這一套, 讓我去找開發商。開發商說這的確是他們的內部規定,買房人要拿到房鑰匙,就得先跟物業公司簽協議。我說,這不是違反合同嗎?開發商說得很輕巧:『那你就去法院告我們!』
我找到合同制定的部門。這裡的人說,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這樣做是違反合同的,物業公司理解得也不對。但他也很抱歉地說,因為他們不是執法部門,所以對於這樣違反合同的行為也無權查處。
我又到消協反映。消協的人很乾脆地說,物業公司這樣做沒道理,消協也可以接受你的投訴。但他又說,如果物業協議沒什麼問題的話,就別太較勁了。
我心有不甘去向律師諮詢。律師認為,只要我在買房時沒跟開發商簽其它的協議,也就是說沒有設定一個前提,說開發商交房之前,買房人要先跟物業公司簽物業管理協議,那開發商就應該無條件的把房鑰匙交給你。否則的話開發商就是違約。律師說如果打官司我應該贏,但又表示說不見得肯定贏。
於是我到法院去諮詢,如果我要求開發商履約給我房鑰匙,這樣的官司法院是否能受理。法官說,法院不可能去為你要鑰匙。要打官司就得按房產價值收訴訟費。我算下來恐怕也得上千元。對於我這樣一個買經濟適用房的人來說,還真得仔細掂量。
加入WTO了,都說講信用是最重要的。當初買房時聽說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為百姓辦的好事,覺得在信用上肯定沒問題,誰想還是出了這樣的事情。
我琢磨,是不是我太較勁了?為這樣一點小事不值。可反回頭來又想,如果一條合同不被遵守,那簽合同還有什麼意義,信用又從何建立呢?
有一天我突然又冒出一個想法。如果我就直接去我買的房那裡,把房門卸了,再裝上新的門,可不可以。因為房已經是我的了,既然是我的房,我怎麼就不能拆了舊門換新門呢?可我真不知道,如果我這樣做了的話,我是不是違法,會不會被警察抓起來?
就這麼點小事,我買的房,別人拿著我的房門鑰匙不給我,還振振有詞,我卻進不了自家的門。我覺得不是我無能,而是沒人能幫得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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