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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市場在逐步的發展中,也在逐步地規范和完善,在這個過程中,2001年國家出臺的一系列與房地產相關的政策起到了比較重要的作用。有些重要的政策深入人心,很好地規范了房地產市場,而且也使老百姓更好地解決了居住問題。
建設部發布我國第一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自2001年6月1日起,《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開始實施,重點解決商品房銷售環節中存在的廣告、定金、面積糾紛以及質量等問題。
商品房在銷售時,首先嚴格了預售管理條件,詳細規定了現房銷售條件:防止爛尾樓盤、慎購已設抵押房以及防止一房多售、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現象的發生;其次對於防范虛假廣告、充實合同內容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預訂房費沒有約定要退還、變更設計、規劃可退房等;同時對於房屋銷售時中介代理也進行了詳細規定;最後明確了房屋在交付時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對於違犯該辦法進行的處罰規定。
該辦法的實施,對於規范房地產市場銷售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各地均在積極貫徹落實的同時,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進行補充。
國家修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自2001年11月1日起,城市房屋拆遷條例開始實施,這次國家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一是將拆遷補償的標准由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房屋成新結算,改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金額。二是明確了被拆遷人為房屋的所有人,重點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兼顧對使用人的安置。在簽訂拆遷協議之前,能夠解除租賃關系的,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解除不了租賃關系的,實行產權調換。三是增加了被拆遷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除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解除不了租賃協議之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四是明確了管理程序,充實和完善了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五是遵循了行政管理程序的透明和便民原則。對於涉及行政許可的,明確規定許可的條件,盡量減少行政審批環節,規范審批程序。六是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房地產市場發育程度的不同以及被拆遷房屋情況的千差萬別,只對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標准和房屋拆遷的管理措施等做出原則性規定。
自拆遷條例出臺後,大多數的城市根據國家出臺的原則,並再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出臺了適合各地的拆遷管理辦法。
國家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
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房屋出租的稅費進行減免。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政府定價出租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減征營業稅(由5%降為3%)、房產稅(由12%降為4%)和個人所得稅(由20%降為10%)。使個人出租房屋總體稅收負擔由原來的17.5%?30%,降低為7.3%?14.57%。
房屋租賃稅費的降低,不僅有利於引導個人投資房地產租賃市場,投資住宅,擴大住房需求,刺激國家稅收的增加,而且為減輕出租人的稅負、繳交不足狀況,體現租賃稅收的合理性原則,從而引導隱性市場顯性化,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
國家出臺優惠政策消化空置商品房
為消化積壓空置商品房,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規定:(1)對於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至2002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2)對於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業用房、寫字樓,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契稅;同時對於開發企業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業用房、寫字樓、住房(不含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性的寬置商品房),可予免征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該政策的出臺,為消化積壓的空置商品房提供了利好的依據,同時對於購買空置商品房的購房者減少了相應稅費優惠政策。
建設部要求清理檢查房產證
由於目前一些地區出現了假房產證的現象,建設部要求各地清理整頓房產證,同時對於全國范圍內使用的房屋權屬證書需是由北京市印鈔廠統一印制發放的,一些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房產證,同時要求發證部門對已發出的假房產證限期收回。
財政部、建設部要求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
隨著住房貨幣化政策實施,住房補貼資金仍有少數單位落實不到位。在落實過程中,對於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渠道以及住房補貼資金的轉化,同時國家要求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再自建或聯建職工住房等來擠佔住房補貼資金。
建設部要求停止住房公積金
管理中心興辦經濟實體、投資、參股等活動
對於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不得將住房公積金、住房維修基金及其增值收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於投資、參股和購買股票。
該政策是為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管理中心的健康發展。在執行過程中,各地都在積極貫徹落實,並且一些已興辦經濟實體的,目前也已停止了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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