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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保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用於拆遷補償和住房安置,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聯合中國人民銀行北京營業管理部近日下發了《關於加強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的通知》———
一、建設單位需要拆遷房屋,只能到一家銀行開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戶,並存入拆遷補償安置所需資金。銀行向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單位的存款證明。拆遷人存入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應當及時補足。拆遷完畢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有結餘的,銀行應當根據拆遷人的申請和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將餘款劃轉到拆遷人的賬戶內。
二、受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業務的銀行應當與市國土房管局就本通知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事項簽訂承諾書。
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拆遷人應按照協議約定向被拆遷人開具領款憑證。
四、被拆遷人持領款憑證到銀行支取補償款。其中,拆除已購公有住房的,被拆遷人還須在購買、建造或者承租住房發生首次支出時,憑下列材料支取全部補償款:
(一)購買住房的,提交購房合同。銀行依此將支取款劃入售房單位(人)的賬戶。
(二)建造住房的,提交政府的宅基地批復或其他建房批准證明文件。
五、已購公有住房的被拆遷人要求直接提現或者用於其他支出的,應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城近郊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1999]京房改辦字第130號)計算,屬於原住房所有人應得部分,被拆遷人可以支取;剩餘部分,按財政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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