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先,從政府方面看,並未對商住兩用樓的『土地使用用途』作出明確的界定。而目前商住兩用樓開發商的普遍作法是將土地使用用途列為『住宅』,這主要是基於『住宅』相比較『寫字樓』來說,在土地出讓金,貸款政策,用水用電價格甚至後期銷售上都佔很大的便宜。(注:住宅的土地出讓金為600元/平方米,寫字樓為14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的貸款最高可達八成20年,商用房貸款最高六成10年),這也難怪一些寫字樓和純住宅的開發商大呼市場競爭不公平。
其次,對於作為純居住目的業主來說,不僅其正常的生活會因『商』而受到影響,而且包括物業公用部分的費用和維修費等都要與『商人們』平攤,這本身就損害了業主的權益。因為畢竟公司對於樓宇及電梯的損耗要高於一般的業主。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