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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事須知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附屬物,並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必須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否則,不准拆遷。
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需具備以下要件:
1、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文件。
2、擬拆除房屋現狀圖和規劃管理部門審定的擬建建築總平面圖。
3、拆遷自有房屋的,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拆遷他人房屋的,須有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許可證和被拆除房屋產權單位意見表;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須有市主管部門批准證件和出讓土地的四至范圍圖。
4、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搬遷、回遷時限,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5、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狀況、被拆遷人住房情況、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匡算、安置標准和去向、臨時過渡方式及具體措施。
拆除文物古跡、風貌建築、教堂、寺廟、涉外房產、代管產房屋的,除提供以上證件和資料外還須持有市主管部門批准的證件。
二、辦事程序
1、申請
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須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區、縣拆遷主管部門申報並填寫《天津市房屋拆遷申請書》。
2、審核
凡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規定提交證件和資料齊全的,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立即受理。
3、發證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根據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所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對拆遷現場進行房屋查勘同意後,由各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放拆遷許可證。
三、辦事時限
自收件之日起,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10日內完成調查、審批和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收費標准
拆遷管理費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0.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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