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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1992]7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有關計委、計劃單列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後營房部:
根據我部建設[1992]528號文印發的〈關於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格管理的補充規定〉中有關專項設計證書的規定,重新修訂了建築裝飾設計資格分級標准,現印發給你們,請按此標准組織好建築裝飾設計單位的換發證工作。自本標准頒發之日起,建設部[90]建設字第610號文的附件〈建築裝飾設計單位資格分級標准〉的同時廢止。
附件:建築裝飾設計資格分級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九日
建築裝飾設計資格分級標准
一、 建築裝飾設計是建築工程設計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是建築或室內設計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建築功能及其環境的需要,為使建築室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運用建築工程學、人體工程學、環境美學、材料學等知識而從事的一種綜合的設計活動。建築裝飾設計的內容包括:建築物室內、外各界面(頂面、牆面、柱面、地面等)和各界面上與建築功能有關專業及其設備、設施裝飾(不含一般粉刷)以及與之相關的室外環境、綠化設計及經濟概預算等。
二、 建築裝飾設計資格分為甲、乙、丙三級,各級資格標准如下:
(一),甲級
1 單位經注冊登記並從事建築裝飾設計五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五項工程等級為特、一級建築工程項目的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使用質量優良。單位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2 單位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20人,建築專業及室內設計專業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三名具有高級職稱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實踐五年以上資歷,並主持過五項工程等級為特、一級建築工程的建築裝飾設計的技術骨乾。結構、采暖通風、電氣、經濟等配套專業至少各有一名工程師。
3 單位內部建立一套有效的全面質量管理體系,有比較先進的技術裝備。
(二)乙級
1 單位經注冊登記並從事建築裝飾設計三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五項工程等級為二級或以上建築工程的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使用,質量良好。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
2 單位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12人,建築專業及室內設計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三名具有高中級職稱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實踐五年以上資歷,並主持過兩項工程等級為二級或以上建築工程項目 的建築裝飾設計的技術骨乾,其它配套專業(至少三個)中有一名中、初級工程技術人員。
3 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等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裝備。
(三) 丙級 1 單位獨立承擔過三項工程等級為三級以上建築工程項目的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使用,工程質量合格。
2 單位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8人,建築專業室內設計專業人員不少於3人,其中一名具有中級職稱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實踐五年以上資歷,並主持過二項建築工程等級為三級或以上建築工程的技術骨乾。其它配套專業(結構、經濟)各有一名初級工程技術人員。
3 有較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有必要的技術裝備。
三、 承擔任務范圍
(一) 取得甲級建築裝飾設計資格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承擔任務范圍不受限制。
(二) 取得乙級建築裝飾設計資格和單位,可以承擔任務范圍內的建築工程項目的裝飾設計任務和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單項裝飾工程(改擴建工程)的建築裝飾任務。取得乙級建築裝飾設計資格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本級別范圍內的建築裝飾設計任務。
(三) 取得丙級建築裝飾設計資格的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承擔丙級建築設計單位任務范圍內的建築工程項目的建築裝飾設計任務和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的單項裝飾工程(改、擴建工程)的建築裝飾設計任務。
四、 建築裝飾設計甲級資格由建設部審批,乙、丙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築設計主管部門審批。
五、 持有綜合建築工程設計證書的單位即可承擔相應等級任務范圍的建築裝飾設計任務,不單獨領取單項裝飾設計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