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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擬訂的《天津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若乾規定》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擬訂的《天津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若乾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若乾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本市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限制實心粘土磚的生產和使用,保護土地資源,節省能源,利用工業廢料,改善建築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新型牆體材料主要是指粘土空心制品、利廢制品和非粘土制品。
包括:加氣混凝土制品、石膏板、各種空心砌塊、粘土空心磚(孔洞率大於25%)、纖維 水泥板、建築人造板、輕質板材等。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原則上不得新建和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確屬需要的,須報市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牆改辦)審查同意後,按建設項目的有關 規定、程序和渠道辦理。
第四條 對現有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企業進行清理整頓。根據不同企業的土地資源狀況、技術經濟指標和新型牆體材料的供求情況,由市牆改辦會同有關部門逐年協調控抑實心粘土磚的產量指標。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用框架結構的建築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作填充牆。
第六條 貫徹因地制宜的原則,積極利用本市工業廢渣和河道淤泥等資源發展新型牆體材料。
第七條 堅持科技進步,推動建築節能工作。科技、計劃、銀行、信貸等部門,對於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建築體系的科學研究和科技進步項目應優先立項,優先實施。
第八條 鼓勵開發推廣節能、節地和應用新型建築材料的建築體系。在進行建築工程設計中,凡是全部采用新型牆體材料並達到『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准(采暖居住建築部分)天津地區實施細則』要求的,設計單位在現行設計收費標准的基礎上,可向建設單位增收百分之五的設計費。
第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凡新建、擴建和拆除重建的建設工程,市牆改辦按批准的 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向建設單位預征收八元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專項基金。收取的專項基金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未繳納專項基金的建設工程,有關管理部門不予發放開工證,有關銀行不予撥(貸)建設工程款。
第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凡采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工程,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根據其建設工程應用新型牆體材料佔全部牆體材料的比例,經市牆改辦核實後,酌情按比例退還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專項基金。
第十一條 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專項基金按專項資金管理,專戶存儲在有關金融機構,用於:
(一)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的新建、擴建和更新改造;新型牆體材料房屋的試驗開發(投入的專項基金為有償使用)。
(二)新型牆體材料的研制、開發和應用技術研究的補充資金。
(三)采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體系的研究補充資金。
(四)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及其推廣應用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五)推動牆體材料改革工作的管理費用。 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專項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另行發布施行 。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所交納的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專項基金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凡未按本規定交納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專項基金而開工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在限期內補交專項基金,其中采用新型牆體材料應予返退的專項基金也不予退還,並由市牆改辦提請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規定有關條款的實施細則(辦法),由市牆改辦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發布施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牆改辦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