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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995年我和姐姐各付5000元,以母親名義購買了公有住房的產權,而後,我姐赴港,我也把戶口遷回夫家。現該房將拆遷,能否將產權證上改寫我的名字?
答:
買下公有住房產權,該房屋即為產權證上記載的產權人的私有住房。
遇到拆遷,如選擇"拆私還私",新的房地產權證戶名仍應為原戶名,因為其性質上屬於被拆遷私房所有人以產權調換形式保留原房屋產權,將戶口遷回原處沒有意義。
如選擇"拆私還公":一來拆遷地區戶籍已凍結無法遷回,二來即使遷回也不能作為被拆遷人口計算。
如要將父母名下的房地產權證辦到子女名下,可采取贈與方式(可以部分贈與,讓子女作為房產的共有人),而並不需要子女在該處有常住戶口。
具體手續是先到公證機關辦理贈與合同公證,然後持公證文書,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依法繳稅付費即可。如變更中涉及原產權糾葛的,變更時還應持有相關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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