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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認購書》不同於《預售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等,沒有詳盡的條款,僅僅確定買賣雙方的意向,但並非沒有效力。
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在簽訂正式的房地產買賣、租賃等合同前,又訂立《意向書》、《預訂書》等的,如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權利義務內容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該《意向書》、《預訂書》等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購房者簽訂《房屋認購書》與簽訂正式合同同樣須謹慎。
一、要確認房產的資質。《預售合同》有規范文本,但《房屋認購書》條款較簡單,有些房產商可能利用《認購書》中未必要寫明《預售許可證》等資質情況,來規避法律,購房者不可忽視這一點。
二、要具體基本生效條款。盡管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認購書》中必須寫明哪些條款,但從法律原則上講,既然是有約束力的意向書,至少對雙方達成一致的基本內容尤其是達成意向的房屋位置、面積、單價、總價等必須有明確的約定,否則《認購書》沒有產生效力的事實基礎。
三、要內容合法。形式上雖無限制規定,雙方可以就違約責任等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這些意思表示都必須在合法的前提下達成,定金、違約金的約定同樣不可超出法律法規限定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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