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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從房貸保險誕生的第一天起,保戶對它的不滿就一直沒有中斷過。因為房貸保險合同很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購房保戶的權益。比如,保險責任的實際承擔期限短於合同規定的保險期限;保險公司不是按年,而是一次性收取全部保險費;購房者花錢買房,在貸款保險合同中卻不是受益人等。
上述問題的存在,不僅給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健康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也使得房貸保險在社會上招致罵名,嚴重損害了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聲譽。好在各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都已經看到了這一點,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已經在悄悄地發生著可喜的變化。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日前已正式實行。新的住房貸款保險,在保證責任、保費計算、保險期限和理賠等方面都有重大改進,以保障購房人的利益。這意味著房貸保險從此前只顧降低銀行貸款風險,正向保障銀行與買房人雙方利益轉變。具體說,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第一,新方案拓展了保險公司對購房人也就是被保險人的保證責任。購房人在保險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死、致殘而全部或部分喪失還貸能力,保險公司將全部或部分承擔貸款餘額的償還責任。這意味著購房人作為被保險人首次真正受益,避免了購房人一旦不能按約還款,既有可能喪失所購房屋的所有權,又不能得到保險公司賠償的情況。第二,保費雖然還是一次性收取,但在不增加保費的情況下,加大了保險公司的還貸保證保險責任。第三,新方案的投保金額,由過去按整個房價計算,改為按貸款餘額計算。第四,在保險期限上,改變了以往保費自貸款之日前支付而保險責任從滯後多日的交房之日起承擔的不合理性,保險期限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時起至全部還清貸款之日二十四時止。第五,在理賠方式上,改變了以前基於不足額保險的比例賠償,在借款范圍內按實際損失全額賠償,對購房人有利。 (朱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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