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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是銀行用其信貸資金所發放的自營性貸款。具體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購買本市城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買的產權住房(或銀行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為抵押,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銀行申請的住房商業性貸款。(抵押貸款是商業性貸款中的一種貸款方式)
按揭與抵押的主要區別,在於借貸過程中是否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其區別主要如下:
■在法律上的區別
按揭要產生所有權轉移,抵押則不變更所有關系,因此二者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及享有的權益不同。按揭受益人經所有權轉讓成為了所有權人,享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抵押則不發生所有權轉移,抵押人仍保留擔保物的所有權,抵押權人是非所有權人,只享有抵押權,即對抵物押的支配權。在按揭訴訟中,按揭受益人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和名義參加訴訟,而抵押訟訴中,抵押權人的身份只是抵押權人。
■目的上的差異
按揭和抵押擔保的基本目的在於保證債務的履行。但二者在目的和運作上仍有區別:
按揭人按揭的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和盡可能多地借得款項;按揭受益人按揭的目的主要是出於保障收益的考慮。理論上,按揭受益人是所有權人,較之抵押權人享有更多權益。
在借款目的上,按揭人的目標指向和按揭物是同一的,借款的目的是購置房屋,取得房屋產權;抵押人抵押借款的目的不是為了取得抵押物,而是為了其他目的的借款。
■運作上的區別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其基本程序:在抵押人先取得產權證的前提下,辦理他項產權證,以產權證抵押而持有他項產權證。按揭則是在按揭人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下進行的。一般是先辦理他項產權證作為抵押擔保,產權在付清購房款後由房地產開發單位轉給按揭受益人,所有權證由按揭人持有。
■牽扯的當事人不同
抵押一般牽涉兩個當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一般不再需要擔保人,是單純的『指物借錢』;按揭是在按揭人在按揭受益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時進行的,需要原所有人或業主做中間人,以便實現錢、物、權分離狀態下的運作。
因此,原業主或所有者往往要作為擔保人,使按揭有三個當事人;按揭人、按揭受益人、按揭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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