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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准備為15歲的兒子買一處住房,在買賣契約上寫了兒子的名字。但是在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要求在買賣契約上補簽她的名字,否則不予貸款。這是為什麼呢?
首先,按照我國《民法》的規定,年滿18歲的人纔具有行為能力,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纔能向銀行申請貸款。為此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只有年滿18歲而不超過65歲的人纔能向銀行申請貸款。65歲是根據北京市平均生活壽命和離退休人員的最高年齡綜合評定出來的,這是銀行規定的貸款年齡要求。
另外,按照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從事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辦理,因此未成年人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但目前許多買房人願意把預售契約(或買賣契約)及產權證寫上子女的名字,然後向銀行申請貸款。為此銀行要求(1)預售契約(或買賣契約)必須由未成年人和其父母(或其中一方)共同在契約上簽名;(2)由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作為貸款申請人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3)辦理父母和子女關系公證及父母與子女共同共有產權及代為還款的承諾公證。
當您簽署了購房契約,並准備了上述銀行要求的文件以後,纔可以通過律師的貸款資格審查,向銀行申請貸款。
綜上所述,單純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買房,是不能向銀行申請貸款的。只有孩子的父母(或一方)與孩子共同作為買房人,由父母(或一方)向銀行申請貸款和作出抵押承諾,並辦理為孩子代為還款並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公證,纔能申請到銀行貸款。(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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