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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銀行貸款買房已成為不少人解決住房困難、改善住房條件的主要選擇。在貸款買房的大多數人當中都能夠認真履行與銀行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按時償還貸款本息,體現了很強的信用觀念和守約意識,但也有部分貸款人對與銀行簽訂的合同不重視,把自己在銀行貸款中的信譽當兒戲。據統計,在京貸款買房的人員中,約有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的人出現過沒有按時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問題。
盡管可能有各樣的理由,但與銀行簽訂的合同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不按時歸還貸款本息,就是違約、違規,不守信用,再往嚴重裡說就是違法。
而由於自己與銀行簽訂了合同,當自己違反了合同中的條款,銀行找到了你,這樣你就會有兩點損失:一是你在銀行的信用受到損害,不良記錄增加一次;二是經濟上受到損失。《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有一條規定:『借款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未按約定的時間歸還,貸款人(銀行)將按國家規定對逾期貸款每日計收萬分之二點一的罰息。』這就是說你不按時歸還銀行貸款本息,每天都要承擔罰息,經濟上受損失。合同還有一條規定:『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的,貸款人(銀行)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情發生時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並向借款人和保證人發出《提前還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還款函》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借款條款中的任何條款……借款人連續三個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內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這條也就是說,在貸款期限內你違反了與銀行簽訂的合同,銀行就會讓你提前還款,如你無法提前還款,銀行會按照合同中『抵押條款』的規定:『貸款人(銀行)宣布提前收回貸款而未受清償的,貸款人(銀行)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因為借款人的住房抵押給了銀行,銀行就會拍賣房產收回貸款,這樣受損失的必然就會是借款人。不想使自己經濟上受到損失,那麼惟一的辦法就是:珍惜自己在銀行的信用,認真履行合同。(齊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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