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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目前延期還貸的現象越來越多,致使銀行好多資金無法收回,所以銀行為了防范此類事情的發生,就采取各種各樣的應對措施。
比如,在簽訂的合同中寫明,要是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話,銀行有權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還有權采取其他措施,追究其他違約責任。
銀行為了加強管理,在購房人提出申請貸款時,銀行會要求借款人要有不少於兩個月的存款,要是到了時間還沒還錢,銀行可能就會直接從借款人的帳號上扣劃了。
要是累計到一定的程度,銀行會對借款人進行催告,要借款人按期還錢。如果不還,銀行就會處理抵押物或者質押物,比如把借款人抵押的房屋給賣了,或者把借款人放在銀行的國庫券給賣了,拿賣的錢抵借款人的欠款。如果借款人是按揭還款,用期房來抵押貸款,銀行就更好辦了,要是房子還沒修好,比如樓盤爛尾的情況,借款人不繼續還款了,銀行就會去找開發商,因為開發商是借款人的保證人。如果房子修好了,由於房屋的有關證件,比如房產證抵押在銀行那裡,銀行也可以申請處理抵押的房產。
另外,要仔細地看合同,注意上面購房人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違約責任。在《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下列情況屬於違約:
①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②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者資料,已經或者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③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押權財產或者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④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⑤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的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摧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沒有按照要求提供新保證人、新抵押物或質押物的。
所以,銀行能夠采取的措施不少,他可以停止向借款人再發放貸款,也可以處以罰息,處理抵押物。(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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