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問:我現在朝陽區有一處房,不過已出租出去。現在我通過按揭方式另購買了一處房,本應向開發商支付首付款,可是,由於手頭資金有限,經與開發商協商,同意將我那處已出租的房屋做抵押,抵付首付款,不知這種情況政策是否允許,如允許,我該如何辦理這些手續?
答:像這種情況,前段時間央行頒布了禁止零首付的規定,但是,對於以舊房作抵押而作為零首付款的行為,央行規定這個可以認為是將房屋折價付款的一種方式,政策是允許的。
但是根據規定,如果您將現已出租的房地產作抵押時,必須將租賃情況告知開發商,同時將抵押情況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如果租賃期屆滿而抵押期限尚未到達,承租人如需繼續租用,除經您同意外,還需經另一方抵押權人(開發商)同意,方可繼續租用。
如果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租期尚未到,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依法作價、變賣,不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權,該房地產新的所有人應與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在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對於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和未定租賃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不能設定抵押。這是因為處分抵押物時,上述兩類房屋由於要保護承租人的居住權,使抵押權的實現受到很大限制,實際上喪失了抵押擔保的意義。(娟子)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