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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的一方將房屋轉移給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的書面意思表示,是房屋租賃的重要法律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於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簽訂租房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確定租價後的最後一道工序,一經簽定,雙方就應嚴格按照合同所涉及的內容認真履行,其具有的法律效力從簽訂之日起生效。因此,雙方必須高度重視合同的簽訂,為日後立下明晰的文字法律依據,以免在合同中出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不真實或含糊不確切、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情況,給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帶來困難。因此,當事人雙方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在租賃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則寫姓名;如果是單位,則寫單位的全稱。有時為了聯系方便,也寫明聯系電話或呼機號。
2、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情況
坐落位置,最好標明具體的門牌號;房屋使用面積的大小,也要在合同中標明。另外,房屋裝修情況及設施現狀也應在合同中寫明,以防將來產生糾紛。
3、租賃用途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租賃房屋的用途,保證承租人按房屋的使用性能正確使用,避免因使用不當而使房屋受到損失。
4、租賃期限
合同中應明確具體的承租期限,並應約定具體的交房時間,租賃期滿後,出租人便有權收回房屋。
5、租賃價格
即租金,這是租賃合同的重要條款。合同中應明確租金的計算標准、支付方式即用現金或支票等方式、支付時間、支付地點及每次支付的具體金額。
6、房屋修繕責任
合同中應寫明在租賃期內,房屋出誰來進行修繕。一般情況下,對於房屋局部損害的修繕應當由出租人來負責。但根據具體情況,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
7、有關轉租的約定
轉租是承租人將所租賃的房屋再出租給別人,這在日常生活中也經營出現。一般情況下,轉租是不允許的,但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也可轉租。因此,雙方應就是否可以轉租進行約定。
8、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隨著時間和條件的變化,原租憑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可能需要變更,或者需要解除原租賃合同。因此,租賃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9、違約責任
即當事人如果違反合同約定或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這是一個懲罰條款,目的是督促雙方當事人都如約履行合同。
10、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條款,如糾紛的解決方式或合同的生效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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