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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的原因
按照建設部的統一要求,我市從1998年9月開始實施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制度,同時制定並統一印制了《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今年建設部又頒布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使商品房售後管理體制發生了變化,質量保證書的內容需要做相應的修改。根據新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原質量保證書做了修訂,補充了管理體制變化後需要增加的相關內容。
二、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
1、根據質量驗收體制變化,現第一條中修改了原保證書中第二條質量監督部門驗收的相關內容,規定了由開發企業填寫有關竣工和保修內容。
2、根據市政府《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管理辦法》,要求項目交付使用時辦理准許使用證。按照准許的有關規定,要求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填寫准許使用證證號等有關內容。
3、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增加了第三條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內容。
4、按照《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延長了防水工程保修時限,由原規定的3年延長到5年。
5、原保證書對於質量問題的規定過於籠統,新的保證書采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6、針對目前質量保證書簽發時間不一的問題,新保證書第十條明確了保證書在交付使用時簽發,明確了保證書簽發時間。
三、新保證書開始使用日期
近日市建委下發文件,決定於2001年12月1日起,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住宅銷售中開始使用新的《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示范文本。舊的《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屆時停止使用。《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監制並統一印制。
四、新保證書的內容
《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首先標明商品住宅的地理位置和建築面積,由開發企業對所銷售的商品住宅做出以下質量保證:
(一)本商品住宅工程已經竣工驗收,符合天津市住宅建設設計標准,工程質量合格,由本公司負責保修。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年××月××日。
(二)本商品住宅所在幢號已按規定辦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證》,證號為××××。
(三)本商品住宅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保修。
(四)本商品住宅自驗收合格之日起,本公司對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防滲漏的保修期為5年。交付使用時工程竣工驗收已超過兩年的,自本保證書簽發之日起,以上各項防水、防滲漏工程的保修期為3年。
(五)自本保證書簽發之日起,在購房人正常使用情況下,凡本商品住宅有以下工程質量缺陷,本公司按如下期限免費保修:1、供熱或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或供冷期;2、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為2年;3、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為1年;4、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沙,為1年;5、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為1年;6、管道堵塞,為2個月;7、衛生潔具,為1年;8、燈具、電器開關,為6個月。
(六)本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後,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本企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本商品住宅用戶進住後如因質量問題來信、來訪,本公司將於3日內直接或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派員予以答復和檢修。
(八)本商品住宅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用戶自行添置、改動設施、設備的,以及因用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圍之內,由用戶自行承擔維修責任;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本公司只保證的其他內容。
(十)本保證書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由開發企業向購房人簽發。
(十一)本保證書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天津日報樓市專刊 王文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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