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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安局和民政局共同發文,對居住小區安全防范管理立規矩。其中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小區封閉式保安服務的,應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確保安服務的范圍、工作內容及工作職責,並告知全體產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保安服務應達到5項基本要求:
1.小區主要出入口24小時專人值守,小區公共區域內至少每隔1小時巡邏一次。
2.負責維持疏導小區的交通秩序,對出入小區車輛進行登記或憑證放行。
3.禁止小商小販等閑雜人員出入小區,發現可疑人員要及時報警。
4.對涉及人身安全、存在安全隱患處,設有明顯標志。
5.對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故及其他緊急情況要有處置預案,發生時要積極處理並上報有關部門。
該安全防范管理規定中還對目前糾紛較多的停車服務管理作了較為具體的要求。按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停車管理服務並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收取停車費的,應達到5個條件:
1.應保證停車有位、停車有序。
2.24小時專人看管停車場或采用電視監控系統監視。
3.車輛進出停車場要登記,進門發放停車憑證,出門憑證放行。
4.物業管理企業要與存車人簽定停車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向存車人提供物業管理企業發票或停車專用發票。
據北京市國土房屋管理局的有關人士說,居住小區安全防范管理有關規定自今年9月25日起實施。(陸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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