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海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新方案日前已正式施行。這一住房貸款保險新方案在保證責任、保費計算、保險期限和理賠方式等方面有重大改進,以保障購房人的利益。這意味著房貸保險從此前只顧降低銀行貸款風險,正向保障銀行與買房人雙方利益轉變。
與1992年開始實施的原個人抵押住房保險相比,新方案主要做了4個方面改進,最為重要的是擴展了保險公司對購房人也就是被保險人的保證責任。此前,在房貸保險合同中,收益人是貸款銀行而不是花錢投保的購房人。一旦購房人不能按約還款,既有可能喪失所購房屋的所有權,又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那其實保的是銀行的險,對於購房人來說則是險而不保。』上海弘安律師事務所房地產律師程蔚驊對此評價道;而銀行基於放貸款項獲得的高額利息收益,已衝抵了可能因購房人無力還款的風險。鑒於購房人實際上並不能選擇,住房貸款保險事實上是強行性的,『因而從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來看,這樣的保險合同實際上是一項有失公允的交易。』
就在新方案出臺前夕,上海市的一位購房人即因此向普陀區法院狀告某保險公司。新方案對此作出改進:被保險人(即購房人)在保險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死、致殘而全部或部分喪失還貸能力,保險公司將全部或部分承擔貸款餘額的償還責任。這意味著購房人作為被保險人首次真正受益。
在保費計算上,原保險合同雖名義上規定保費『按年收取,每年結算』,但實際上卻一次性收取10幾年甚至幾十年的保費。保險公司借此佔有了購房人幾十年的利息。『那其實是不當得利,』申房律師事務所的孫洪林主任說。新方案對此作了平衡,雖然還是一次性收取,但在不增加保費的情況下,加大了保險公司的還貸保證保險責任。一家保險公司的產險負責人龔先生承認,這點改進還很有限。
此外,新方案考慮了購房人已付首期款,投保金額也由以往按整個房價計算改為按貸款餘額計算。
在保險期限上,新方案改變了以往保費自貸款之日前交付而保險責任竟從滯後多時的交房之日起承擔的不合理性,保險期限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時起至全部還清貸款之日24時止。也就說,保險期限比以前增長了。
在理賠方式上,新方案改變了此前基於不足額保險的按比例賠付,采取對購房人有利的在借款額范圍內按實際損失全額賠償的辦法。(徐壽松)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