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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大部分購房者都知道在簽訂合同時,將合同簽得越細越好。不過,還是有一些細節容易被忽視。
1.房屋產權證取得的時間含糊不清。
有的購房者缺乏經驗,按照開發商提供的合同簽訂了諸如『在最快時間內』、『及時』等等字眼的合同,這在發生糾紛時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一定要把開發商將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確切時間寫在合同中,如果到期不能取得房產證,則買方有權退房,或者逾期不能取得房產證,則按日、按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
2.開發商對待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的態度。
因為銀行對公積金貸款審查較嚴格,要求開發商提供合法的『五證』, 如果開發項目不合法,銀行是不會貸款的。在簽訂合同時,可以要求開發商在合同中承諾『如果因開發商原因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的則買方有權退房、退款』,如果開發商在這個問題上態度曖昧或者不敢承諾,就從側面證明了銀行也不看好這個項目,或者說銀行預先幫我們審查了這個項目已經存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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