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心事重重的老人找到寶坻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傾訴了自己的一件煩心事。
老人家和老伴兒有兩個兒子,大兒子想買套房,但是錢不夠,希望老兩口把名下兩套房中的一套賣掉。老兩口也不是不想賣房,就是擔心小兒子會誤以為他們偏心,所以就想把另一套房過戶到小兒子名下。但是,他們又擔心自己把兩套房全都給了兒子以後,生活沒有保障。
法官聽罷,給他支了一招,即民法典中的新增亮點——居住權。居住權,是指一方對他人所有的住宅佔有、使用,滿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權。比如,甲將自己的房屋A為乙設立居住權。在乙一生內,房屋A由乙居住使用。乙去世後,房屋A交還甲或者甲的繼承人。也就是說,老人家把房屋過戶給小兒子後,可與小兒子書面訂立合同,設立房屋的居住權。即使小兒子把設立居住權的房屋賣了,也不會影響老兩口的居住權,老兩口依舊可以佔有、使用該房屋直至兩人去世。這樣既可以保障老人日後的住房需求,也可以平衡對兩個兒子的愛。
法官提醒,設立居住權需要注意:設立居住權必須采用書面方式訂立合同;設立居住權需要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只有辦理了登記手續,纔具有物權變動效力;原則上,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