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差能否拒交物業費 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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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京日報 作者:尚涵霄 編輯:馮丹丹 2021-05-19 08:58:00

  案件回放

  A物業公司狀告小區業主張某,認為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了物業服務,但張某從2015年至2019年一直欠繳物業費2萬餘元。張某認可,他提出,之所以不交納物業費,是因為物業公司的服務存在嚴重問題,如公共區域衛生不合格,小區管理混亂、治安條件差等。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與張某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因此張某須支付欠繳的物業費。

  法官說法

  民法典中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人通常指的是我們熟知的物業公司,物業公司負有按照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的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並維護基本秩序,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同時物業公司還負有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的信息公開義務。

  在與業主長期打交道的過程中,物業公司難以做到讓全體業主滿意,有部分業主就會以拒交物業費來表達不滿,但此舉實非明智。雙方應保持有效溝通,相互理解,提出合理解決方案,共建美好家園。

  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嚴重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業主可采取與物業公司有效溝通或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形式,督促其提高服務質量,更有權針對物業公司的嚴重過失或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或財產損失的行為提起訴訟。而作為合同相對方的物業公司,亦有權就業主欠繳物業費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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