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明(化名)於2003年因車禍不幸去世,其獨生子王桐(化名)隨母親一同生活。幾年後,王二明的父母王大爺夫婦因病分別於2009年和2013年去世,並留下遺產平房一處。王大爺夫婦去世後,王桐和伯伯王大明因此處房產的繼承問題產生了矛盾,王桐說自己有代位繼承權,提出和伯伯平分房產的訴求。伯伯王大明辯稱,弟弟王二明已經去世,那麼父母的房產應當由自己一人繼承。那麼王桐能否代位繼承爺爺奶奶的房產呢?
寧河區人民法院法官劉瑩瑩介紹,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涉案房產於2006年8月登記在王大爺名下,系王大爺夫婦生前的夫妻共同財產,王大爺夫婦去世後,該房產系被繼承人王大爺夫婦的遺產,被繼承人生前未留有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被繼承人王大爺夫婦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系其長子王大明、次子王二明,王二明於2003年去世,先於二被繼承人死亡,王二明的晚輩直系親屬即王桐系代位繼承人,故該房產應由王大明、王桐共同繼承。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補充形式,適用法定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及遺產分配份額,只有在法定繼承中纔能發生代位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在本案中,王二明先於王大爺死亡。所以,王大爺遺產中屬於次子王二明的份額,由直系晚輩血親也就是其獨生子王桐來代位繼承。故法院確定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權,由王桐和王大明各繼承二分之一份額。
法官提示,在代位繼承過程中,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處理繼承問題,在分割遺產時,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亦應考慮各繼承人的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