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來所諮詢:我是某小區的業主,最近我們小區的開發商將一處地下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了我,雙方為此簽訂了《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我也依約定向開發商支付了十萬元的轉讓費。現在我後悔了,我認為開發商所建設的地下車位,使用的是我們全體業主共同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故車位應屬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對地下車位的使用權進行轉讓。請問我可以要求撤銷上述轉讓協議,並要求開發商退還我十萬元的轉讓費嗎?
天津擊水(南開)律師事務所律師田偉:王先生能否要求撤銷其與開發商簽訂的《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關鍵要看開發商是否有權轉讓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的使用權。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小區業主所共同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主要限於地表使用權,並不包括地下空間使用權。若開發商所建設的地下停車位等人防工程系經過政府部門合法批准的,已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相應手續,則其對地下空間擁有合法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其次,《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因人防地下車位是開發商使用自己享有使用權的土地進行的投資建設,屬於其建造的構築物或者附屬設施,依法並沒有列入業主的公攤面積,開發商應當對此享有所有權。
最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項“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的規定,本案人防工程系開發商投資建設的,開發商依法享有該人防工程的投資收益權,其轉讓地下人防車位使用權的行為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開發商有權出讓地下車位的使用權,王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因此,王先生無法主張雙方簽訂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無效,或要求撤銷該協議,其要求返還轉讓費款的請求自然也沒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