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開發商不具備交付條件?拒絕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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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李東光 編輯:馮丹丹 2018-12-30 09:22:00

  天津北方網訊:《律師幫辦》欄目網民“高萬裡”留言: 近期收到河西區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書,已經延期14個月。17號同小區其他業主去收房,了解到開發商已經取得了准許交房證,但是水表正在安裝中,目前沒有水卡,也沒有水,大概需要一個月左右有水。 合同中約定上水日期為入住通知書上商品房交付日期(24號)。 開發商應該在90天內做出采取補救措施,並賠 償我們損失。請問在這種情況是否符合收房的條件? 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回復: 您好,現對您的問題作如下答復:

  1. 關於商品房交付條件的問題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住宅商品房,必須在領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後,方可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開發商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是交付商品房的法定條件,請您核實您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如開發商不具備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的,您可以拒絕收房。

  2. 關於損失賠 償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 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 償額的計算方法。”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及您的陳述,開發商逾期交房、未按合同約定供水,您可依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主張違約責任,如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數額,您可主張開發商賠 償您的實際損失。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

  感謝參與!(津雲新聞記者 趙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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