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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住了十幾年,卻不得不靠打官司確認權屬。八旬老翁郭老漢被迫扯清這個羅羅缸。與此同時,憑空冒出的“產權人”又起訴他騰房,弄得老人心力交瘁。最終,在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和谷豔豔律師的幫助下,訴爭房被確認歸郭老漢所有。老漢對律師非常感激。
郭老漢他原本是一家公司的僱員,在打了十幾年工後,他被告知,公司經營不善,欠他股份回購款15萬餘元、工資和其他需要給的費用6萬多元以及公司承諾要給的獎勵都無法兌現,老闆決定把一套房子抵給他。郭老漢同意,雙方做了轉讓協議。2003年7月,郭老漢給了老闆5萬元裝修補償款,入住至今。
房子住着,產權證卻不在自己名下。郭老漢不踏實,起訴要求確權。這時,他又接到一份起訴狀,成了被告,原告自稱是訴爭房產權登記人的繼承人,要求郭老漢騰房。原來,老闆把房子轉讓給郭老漢後,又把這套房抵押給了另外一個債權人,“以房抵債”,並將產權登記在後者名下。後者去世後,其繼承人來找郭老漢要求騰房。
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和谷豔豔律師接手後認爲,郭老漢與老闆之間雖無房屋買賣合同,但屬於“以房抵債”,爲合法有據地取得房產。在訴訟中,被告方舉證稱,早在2001年,第一被告就與妻子離婚了,約定本案訴爭房歸其前妻所有,如果“前妻”主張權利,郭老漢還將面臨訴訟。在律師主張下,法官赴外地取證。前妻表示訴爭房與己無關,爲郭老漢掃清障礙。
律師意見:
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認爲,二被告的房屋交易與生活規律不符。第一被告稱,其第二被告以房抵債,並將訴爭房過戶到第二被告。形成一個時間在郭老漢之後的“以房抵債”。十幾年來無論是登記人還是他的繼承人都不去看房,也不向原告主張權利。二被告的房屋交易與生活規律不符。法院同意二位律師的觀點,並認爲債務人與登記人的交易明顯有悖常理。
在本案中,第一被告將房屋三度易主,先是在協議離婚中確認給配偶,再將房屋抵債給郭老漢,又因抵債將房屋再次轉讓,導致原告要求過戶受阻。在社會生活中,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