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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九旬的天津老人趙老太把親兒子給告了,爲的是爭房子。原來,其子張大名下曾有兩套房子,一套趙老太住,一套自住。後來,張大又在自家樓下買了一套單元房,以備不時之需。再後來,見趙老太年事已高,就把老人接到自己這來住到樓下,老人原來住的那處房子賣了,房款贈給老孃養老。他萬萬沒想到,前不久,老孃把他給告了,說她現在住的房子是她與長子共同出資購買,因此這個登記在長子名下的房產其實是母子二人的共同財產,請求法院判令長子返還購房出資款及升值款共計14萬餘元。
張大求助到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彥民律師接手了這個案子。經過梳理,盧律師發現,此案案情複雜、繁瑣。因訴爭房是上世紀八十年代的企業產,管理人員更迭多次,房屋登記記錄也十分老舊。盧律師細心翻閱,最終在一本賬卡中發現了可以佐證事實的證據。
原來,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張大將其原承租的河東區的一套房子調爲中山門和紅橋區增產大街兩處房子。紅橋一處自住,中山門那處母親住。上世紀九十年代,張大又將自己的一輛黃大發出租車賣掉,得款76000元,用其中七萬元買了自家樓下的單元房,6000元裝修。由於年代久遠,以及各種原因,其母趙老太所住的房子一來二去登記到了趙老太名下。但證據發現,當初,這套房子確實登記在張大名下。
至此,案情明朗。表面上是母子之間的訴訟,實爲子女間的糾紛。老人除了張大,還有一子一女。爲徹底解決糾紛,律師多次取證,做好申請認定趙老太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準備。最終,在律師努力下,本案以原告撤訴告終。一樁難斷的家務案,被盧律師“斷”得乾淨利索,委託人十分滿意。
律師點評:
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彥民律師稱,司法實踐中經常存在子女利用高齡老人進行利益爭奪的情況,而本案中,代理律師做好了申請原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準備,如最終得以宣告,一方面本案將以原告無民事行爲能力,非適格主體而了結,另一方面也能明確老人的代理人,從而從根源上解決子女間的爭端。最後案件發展證明,這一準備是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