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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陳先生於2009年11月份購買了天津某房地產開發商的一套房屋,且依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對方在雙方約定的交房日期內未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陳先生雖經多次催要,但開發商仍遲延交付房屋長達4年之久。陳先生遂提起訴訟。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原被告在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被告應於2010年10月30日前將符合交付條件的房屋交付給原告。如未交付,逾期超過30日的,合同繼續履行,被告應支付原告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被告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及每日按商品房價款萬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且提供了購房發票1張。但被告辯稱,訴爭房屋已於2010年10月15日經四方單位驗收竣工合格,符合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並且配套設施齊全,能夠正常運行,符合合同關於配套設施的約定。對此證據,法院經審理予以確認。被告還辯稱,被告曾以郵政特快專遞書面通知原告於2010年10月30日前辦理入住手續,所以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爲。對此,法院經審理認爲,交付通知書上因沒有原告本人的簽字,無法證明被告已通知原告辦理入住手續,故法院沒有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因此被告應當承擔違約交房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天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給付原告陳先生已付款利息和違約金共計30萬餘元。
律師提醒:商品房買賣,因涉及金額較多,手續繁雜,作爲買方應當在簽訂買賣合同前,看清合同的具體規定,避免存在歧義的地方。在出現違約的情況下,按照合同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李文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