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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社會和網絡熱議的“鄭州市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按差額的20%徵收”問題,鄭州市地稅局、鄭州新區地稅局有關負責人昨天接受大河報獨家專訪:二手房交易個稅政策,還按原來的老政策執行。
1月1日至8日,新系統上線,契稅、個稅、營業稅等系統的併網。有居民二手房交易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被告知必須按原購買價與現在成交價差額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按成交價總額1%的徵繳方式電腦程序上無法通過。消息頓時引起熱議。
個人住房轉讓到底是按1%覈定徵收,還是覈實徵收計徵20%個人所得稅呢?昨天,鄭州市地稅局、鄭州新區地稅局有關負責人就此正式作出權威迴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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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個稅政策不變
鄭州市地稅局、鄭州新區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說,新系統對個人住房轉讓1%覈定徵收和20%覈實徵收計徵個人所得稅都予以技術支持,具體以何種方式徵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審覈,確定徵收方式,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通俗地說,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政策仍執行原來的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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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按1%覈定徵收?
有關負責人說,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覈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如果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覈定徵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覈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他繼續解釋,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省局豫地稅函〔2006〕第215號在轉發總局文件貫徹意見中明確規定:對個人轉讓住房,凡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稅務機關可按規定對其實行覈定徵稅。我省個人轉讓住房覈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核定比例一直按1%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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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
有關負責人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定:“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是指納稅人不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徵管檔案中沒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凡納稅人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徵管檔案中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的,均應按照覈實徵收方式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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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按20%覈實徵收?
有關負責人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有關精神,省地稅局堅持依法治稅,嚴格貫徹執行所得稅政策。凡納稅人能夠提供完整、準確房屋原值憑證,或能通過稅收徵管、房屋登記等信息系統覈實房屋原值的,依法嚴格按照轉讓所得的20%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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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免徵個人所得稅?
有關負責人說,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依照孰先的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註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註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時間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