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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房地產項目附設停車位的權屬爭議,深圳拿出了自己的辦法。以後,新建樓盤的“增設停車位”將視爲開發商擁有產權,並可買賣。“增設停車位”是開發商在按照規劃標準建設了配建停車位的前提下,政府批准增設的停車位。這種停車位雖然可以買賣、確權,但轉讓時也有一定的限制,必須出售給本小區業主,配建停車位低於小區房屋總套數的,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增設停車位。
增設停車位產權歸開發商
昨日,深圳市規劃國土委召開新聞發佈會,就該委起草的《深圳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建設及處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徵求社會意見,徵求意見期限爲一個月。這個《辦法》的適用對象爲其實施後深圳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的建設、權屬界定和轉讓。《辦法》實施前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尚未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可以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按照《辦法》的規定對停車位的建設、權屬界定和轉讓進行補充約定。
這部《辦法》在處理停車位權屬爭議方面最大的一個創新是對停車位權屬進行分類,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附設的規劃停車位是否屬於規劃強制配建標準分爲配建停車位和增設停車位。其中,配建停車位是指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開發項目必須建設的停車位;增設停車位是指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配建停車位以外利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築物地下空間建設的停車位。此次對停車位進行分類的做法在國內尚屬首創,是對物權法中規定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進一步細化。在產權歸屬方面,配建停車位應約定爲全體業主共有,增設停車位則約定爲開發商所有。
買賣對象只限本小區業主
“佔用業主共用的公共場地、道路建設的地上停車位以及利用人防工程建設的地下停車位,均應當納入配建停車位的範圍,歸全體業主共有、共用。因此,可以買賣的增設停車位不會出現在地面上。”深圳市規劃國土委一位負責人說。
《辦法》中對增設停車位的出租、出售均做出了限制。增設停車位只能出售、出租給本項目的業主;在配建停車位數量少於房屋套數時,一套房屋購買人只能購買一個增設停車位;業主轉讓房屋時,與該房屋相關聯的增設停車位也必須一併轉讓;增設停車位的設立,需按照規劃的相關要求,對於規劃中已明確的控制性區域,不能超過其上限。
爲緩解深圳停車位緊張的局面,《辦法》還提出了對增設停車位實行優惠地價,地價標準按主體建築功能基準地價的20%收取,以鼓勵開發企業多建停車位。(記者/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