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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加強本市出租房屋的綜合管理,消除出租房屋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近日,市綜治辦、市國土房管局、市公安局等九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我市出租房屋綜合管理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住房最小出租單位和人均租住面積最低標準都作出明確規定。
廚衛陽臺儲藏室不得住租客
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應以原規劃設計爲居住空間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將原設計爲居住空間的房間分割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出租房違法違規可向街道舉報
從即日起,各區縣人民政府應通過公佈舉報電話的形式,加強對出租房屋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出租房屋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可以通過公佈的舉報電話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舉報。
經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由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違規行爲,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由區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作出處理決定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反饋處理結果。
爲員工租房應明確管理人員
對於出租房屋相關主體責任,《意見》規定,出租人應對出租房屋的安全負責,對出租的房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出租人應與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督促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員辦理居住登記。出租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繳納出租房屋稅費。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和擅自將原規劃設計的房間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間轉租的,應當及時制止並要求恢復原狀。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的規劃設計用途,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污染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承租人爲企事業單位的,將承租房屋用於員工居住,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規範租住人員行爲,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確保出租房屋安全使用。
承租人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可將承租房屋轉租,但應履行出租人義務,承擔出租人的相應法律責任。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經紀機構,應將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信息及時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違反規定提供經紀服務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查處,並與市場和質量監管、地稅等相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