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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甲和胡乙是姐弟倆,父母去世。父親生前承租有一套公有住房,該房屋的租賃戶名在其父過世後一直沒有變更。去年,這套公房遇到動遷,當時胡甲一家四口、胡乙一家三口的戶籍均在該房屋中。全家推選胡甲與有關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該戶獲得了包括產權調換房屋以及貨幣補償款在內的徵收補償利益。
後來,胡甲與胡乙兩家人之間因爲徵收補償利益的分割產生了爭議。胡乙認爲,他們一家三口實際居住在該公房內,胡甲一家雖也住在該房屋中,但胡甲和她的大女兒以前享受過福利分房,因此不應當屬於此次拆遷的安置對象。而胡甲認爲,自己身患重病,是徵收利益中特殊對象補貼的發放對象,自己還是徵收協議的簽訂人,對徵收利益享有權利。
評析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本案中,胡乙一家三口、胡甲的丈夫和小女兒五人是被徵收公房的實際使用人,因此,這五人均有權享有該房屋因徵收所獲得的各類補償、獎勵。胡甲曾經享受過福利分房,但由於她在被徵收公房內實際居住,並且是房屋徵收部門確定的徵收協議簽訂人以及特殊對象補貼發放對象,因此她能享有特殊對象補貼及除房屋價值補償款以外的所有獎勵、補貼。而甲的大女兒曾與母親一起享受過福利分房,無權享有任何房屋徵收補償利益。
判決
法院認定胡乙一家三口、胡甲的丈夫和小女兒有權分割此次房屋徵收中除特殊對象補貼外的各類補償、獎勵;胡甲享有特殊對象補貼,並有權分割除房屋價值補償款以外的所有獎勵、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