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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來找我們調解的是一對同胞兄弟。弟弟說道,哥哥妹妹經常上門吵鬧,不僅討要原來動遷的5萬元,還要求對自己所居住的房屋析產。
弟弟看上去忠厚老實不善言語,他告訴我家裏共有兄妹4人,父母原有一套45平方的老宅,只有他與父母同住。父母在世時,考慮弟弟爲人老實,怕日後兄弟姐妹爭奪房產,便到公證處將老宅的產權公證給弟弟。2002年老宅動遷,當時父親已經去世,弟弟一家三口與母親共分得動遷款32萬元。拿到動遷款後,由母親做主將動遷款的五萬元給了哥哥和妹妹,並辦理了收款手續。弟弟當場出示了32萬動遷款的銀行存單複印件和哥哥和妹妹親筆書寫的收款條。
2006年,母親病倒。哥哥、妹妹覺得弟弟、弟媳照顧母親不周,有“虐待”之嫌,與弟弟、弟媳大吵一場。弟媳吞不下這口氣,一怒之下與弟弟辦理了離婚手續,兩人雖然離婚,但因無法進行房產分割,現在仍處於離婚不離家狀態。之後妹妹將母親接到自己家中,照顧母親達8年。平時母親的工資卡和醫保卡,都是由哥哥掌握,哥哥每月支付給妹妹生活費,母親要就診看病,就由哥哥一起陪同。母親被妹妹接走後,弟弟雖然會前往探望,但每次總是弄得不歡而散。一年春節,弟弟買了紅棗和生梨前往探望母親,結果被妹夫以送給母親的禮不
吉利有“分離”潛在詞爲由,將弟弟罵出門。弟弟生氣至極,讓女兒將紅棗和生梨拿回了家,從此弟弟就很少上妹妹家看望母親。
今年7月,老母親又一次因中風病倒,住院一個多月。8月中旬,母親要出院了。考慮到妹妹家住二樓,且又是石庫門老房子,母親上下不方便,就將母親送到弟弟家。弟弟是個孝子,對母親細心照料。雖然工資卡和醫保卡仍然被哥哥掌控,弟弟也沒有什麼意見。妹妹則每天煮點母親喜歡吃的菜食。照理大家對母親都能盡孝,應該是相安無事了。可是最近哥哥和妹妹經常上門與弟弟理論,要弟弟拿出5萬元,而且要求對弟弟現在所居住的房屋進行析產。
我告訴他們,過去父母公證給弟弟的老宅,使弟弟獲得老宅的所有權,但隨着動遷,這份公證以失去意義。母親所獲得的動遷款是政府給母親的安置款,屬母親所得。按照2001年的動遷的貨幣安置政策,參與老宅動遷共四口人,母親、弟弟、弟媳及外甥。因外甥是獨生子女,當時的政策是可分得兩份。人口費加老宅估價費、獎勵費、電器作價費。因此當年母親的動遷款已經給了哥哥和妹妹。現在母親的戶口雖然在弟弟所居住的房屋中,但母親只有居住權,沒有所有權。哥哥妹妹現在要弟弟再支付五萬元是沒有法律依據,要求對弟弟所居住的房屋析產更是沒有道理。我給了他們兩個意見:一是母親住在誰家,由誰照料,其工資卡和醫保卡就由誰保管;二是不管母親由誰照料,其他子女都要盡到贍養義務。
上海市人大代表柏萬青
【律師點評】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本起糾紛中,當年老宅遇到動遷,該戶共獲得32萬元貨幣補償款,母親、弟弟、弟媳及外甥是老宅的動遷安置對象,對該筆動遷安置利益享有權利。
首先,針對哥哥和妹妹提出的五萬元錢款。哥哥和妹妹並非安置對象,對房屋及其動遷安置利益不享有任何權利,當年母親拿出屬於自己的五萬元動遷款給他們,這是母親對於自己子女的贈與。現在哥哥和妹妹又來問弟弟索要五萬元,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其次,針對哥哥和妹妹提出的要對弟弟所居住的房子進行析產。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權屬以登記爲準。哥哥和妹妹並非該房屋的產權人,而該房屋的來源與他們也沒有任何關係,他們要求對房屋進行析產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最後,針對目母親的贍養問題。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本起糾紛中的兄妹幾人對老母親都負有贍養義務,他們各自的贍養義務不因母親跟誰一起居住而免除,也不能以房子和錢款作爲子女盡孝的籌碼。另外,母親的工資卡和醫保卡是母親的個人財產,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侵佔老人家的財產。(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主任孫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