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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受僱在房頂做維修工作時,被斜上方的高壓電擊傷致殘,其僱主一審被判賠9.1萬餘元。霍某認爲數額太低上訴。近日,此案在市二中院二審開庭。
2012年7月起,霍某受僱於張某在大興區從事房屋維修工作。2012年8月3日上午,霍某被屋頂斜上方的高壓電擊傷,共發生醫療費15.9萬餘元。經鑑定,霍某身體多處構成傷殘。霍某認爲,張某是從林某處承租的房屋,使用人是一家房屋公司,故起訴要求張某賠償34.2萬餘元,由林某和房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張某辯稱,霍某存在過錯,其工作是運瓦,與電無關,他已爲霍某墊付醫療費9萬餘元。林某和房屋公司均認爲無責。
一審法院判決,張某賠償霍某9.1萬餘元后,霍某上訴,認爲數額過低,並認爲林某和房屋公司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等3名被告均同意一審判決。此案沒有當庭宣判。(記者裴曉蘭)